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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精-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测定

更新日期:2017-04-17   浏览量:3600


GB 306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用香精
由食品用香料和(或)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含有或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 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一般可直接食用。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 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 GB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 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25°C/25°C或20°C/20°C或20°C/4°C)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折光指数(25°C或20°C)
按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的规定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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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电子KEM 全自动折光仪RA-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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